袁小清与程小明返还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23:25
原告袁小清,女,汉族,遵义市人。

委托代理人廖锦荣,贵州崇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橙,贵州崇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程小明,男,汉族,遵义市人。

委托代理人王顺利,贵州贵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袁小清与被告程小明返还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小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周安应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沈 妍

")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