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袁颜平,遵义市汇川区高坪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全国平,男,汉族,遵义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鲜光福与被告全国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鲜光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 4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永红
二○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吴 月
")委托代理人袁颜平,遵义市汇川区高坪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全国平,男,汉族,遵义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鲜光福与被告全国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鲜光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 4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永红
二○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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