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反诉原告)李轩良,男,汉族,遵义市人。
原告(反诉被告)杨天华与被告(反诉原告)李轩良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同时被告要求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被告要求撤回反诉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本院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天华撤回起诉。
准许被告李轩良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天华承担125元,被告李轩良25元。
审判员 卢松
二○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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