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孝辉与遵义市红花岗区智慧名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金儒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23:25
原告蔡孝辉,男,汉族,遵义县人。

委托代理人刁进,贵州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遵义市红花岗区智慧名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 遵义市海尔大道智慧名城小区内。

法定代表人罗正刚,经理。

被告金儒红,男,汉族,金沙县人。

原告蔡孝辉与被告遵义市红花岗区智慧名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金儒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蔡孝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周安应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沈 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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