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周科其。
原告陶建林与被告周科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陶建林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陶建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80元,减半收取1590元,由原告陶建林负担。
审判员 冉友芬
二○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 蕾
")被告周科其。
原告陶建林与被告周科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陶建林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陶建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80元,减半收取1590元,由原告陶建林负担。
审判员 冉友芬
二○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 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