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韩小斌,男。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支公司。
本院于2015年7月18日依法受理原告涂廷刚诉被告韩小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涂廷刚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应当预交诉讼费用而未预交,经本院通知仍未预交,也未提出缓、减、免诉讼费的申请。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元章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冉贤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