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邱利强,贵州省正安县土坪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冉凡。
委托代理人冉业芳,重庆市彭水县靛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姚明,重庆市彭水县靛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明云诉被告冉凡返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明云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明云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明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原告赵明云负担。
审判员 张贵权
二O一五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王 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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