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何耀。
被告邹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冷国华诉被告何耀、邹理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冷国华于2015年7月7日以自行达成和解并履地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冷国华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冷国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冷国华负担。
审判员 王国红
二○一五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王 景
")被告何耀。
被告邹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冷国华诉被告何耀、邹理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冷国华于2015年7月7日以自行达成和解并履地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冷国华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冷国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冷国华负担。
审判员 王国红
二○一五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王 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