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转琼。
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新华。
被告程国洪。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方用、黄转琼与被告程国洪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程方用、黄转琼于2015年7月15日以自愿放弃要求被告赔偿的权利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程方用、黄转琼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方用、黄转琼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55元,由原告程方用、黄转琼承担。
审判员 张贵权
二○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石 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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