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韩忠友。
本院在审理原告游志华与被告韩忠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游志华以被告韩忠友已将欠款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游志华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游志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游志华承担。
审判员 韩美
二○一五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石闽
")被告韩忠友。
本院在审理原告游志华与被告韩忠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游志华以被告韩忠友已将欠款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游志华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游志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游志华承担。
审判员 韩美
二○一五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石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