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黄某乙甲。
被告黄某乙。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黄某乙、黄某乙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以证据不足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0元,减半收取21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
审判员 王国红
二○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王 景
")被告黄某乙甲。
被告黄某乙。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黄某乙、黄某乙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以证据不足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0元,减半收取21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
审判员 王国红
二○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王 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