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模。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真县支公司。
被告张信江。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令、韩模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真县支公司、张信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韩令、韩模以被告同意和解为由,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韩令、韩模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令、韩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韩令、韩模承担。
审判员 韩美
二○一五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税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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