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鸿源客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冷远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23:24
原告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鸿源客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韩双维。

被告冷远波。

本院在审理原告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鸿源客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冷远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鸿源客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以被告冷远波已将欠款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鸿源客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55元,由原告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鸿源客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王国红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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