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黄真康。
本院在审理原告申孟林与被告黄真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申孟林于2015年10月28日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为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申孟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申孟林承担。
审判员 冉友芬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景
")被告黄真康。
本院在审理原告申孟林与被告黄真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申孟林于2015年10月28日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为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申孟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申孟林承担。
审判员 冉友芬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