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韩平禹,贵州群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林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冯育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柳琼诉被告贵州林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柳琼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柳琼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60元,减半收取480元,由原告安柳琼承担。
审 判 长 张贵权
审 判 员 王国红
人民陪审员 高世凡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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