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思礼与被告李庆、左永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23:24
原告张思礼。

被告李庆。

被告左永舟。

委托代理人程孟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思礼与被告李庆、左永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思礼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思礼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思礼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40元,减半收取470元,由原告张思礼承担。

审判员  税星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韩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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