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冉根执。
本院在审理原告冉赛与被告冉根执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冉赛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冉赛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冉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0元,减半收取590元,由原告冉赛承担。
审判员 张贵权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石 闽
")被告冉根执。
本院在审理原告冉赛与被告冉根执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冉赛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冉赛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冉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0元,减半收取590元,由原告冉赛承担。
审判员 张贵权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石 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