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潘小林。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令修与被告潘小林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令修于2015年10月13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令修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令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令修承担。
审判员 张贵权
二○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石 闽
")被告潘小林。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令修与被告潘小林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令修于2015年10月13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令修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令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令修承担。
审判员 张贵权
二○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石 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