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韦济强、曾德国,重庆华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黔北人家酒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晓林与被告贵州黔北人家酒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晓林于2015年9月22日以庭外自行处理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胡晓林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晓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本院免于收取。
审 判 长 张贵权
审 判 员 冉友芬
人民陪审员 高世凡
二○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石 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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