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23:23
原告郑某某。

委托代理人韩非、李玉明,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

被告周某某。

委托代理人陈新华,遵义市道真自治县旧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于2015年10月13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郑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韩 美

审 判 员  孟 辉

人民陪审员  高世凡

二○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石 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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