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国志、韩长维诉邹长寿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23:23
原告冷国志。

原告韩长维。

委托代理人韩杉杉、曹斌,系道真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

被告邹长寿。

本院在审理原告冷国志、韩长维诉被告邹长寿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冷国志、韩长维于2015年9月30日以被告主动排除妨害,恢复原状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冷国志、韩长维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冷国志、韩长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冷国志、韩长维负担。

审判员  王国红

二○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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