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李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冉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冉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冉某某承担。
审判员 韩美
二○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石闽
")被告李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冉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冉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冉某某承担。
审判员 韩美
二○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石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