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忠信、石超与自贡市富康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23:23
原告皮忠信。

原告石超。

被告自贡市富康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肖斌。

本院在审理原告皮忠信、石超与被告自贡市富康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皮忠信、石超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皮忠信、石超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皮忠信、石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皮忠信、石超承担。

审判员  孟辉

二○一五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王景

")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