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曹玉建。
被告郭礼超。
本院在审理原告段刚礼与被告曹玉建、郭礼超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段刚礼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段刚礼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段刚礼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段刚礼承担。
审判员 孟辉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景
")被告曹玉建。
被告郭礼超。
本院在审理原告段刚礼与被告曹玉建、郭礼超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段刚礼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段刚礼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段刚礼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段刚礼承担。
审判员 孟辉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