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顾位忠。
本院在审理原告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上坝土家族乡人民政府与被告顾位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以被告已返还全部不当得利款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上坝土家族乡人民政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上坝土家族乡人民政府承担。
审判员 韩美
二○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石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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