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宜据与陈昌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23:23
原告蒋宜据。

被告陈昌伦。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宜据与被告陈昌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宜据于2015年8月5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蒋宜据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宜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蒋宜据承担。

审判员  张贵权

二○一五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石 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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