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遵义市源通纺织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遵义红花岗区中华南路259号。
法定代表人唐贵兴,公司负责人。
本院于2013年6月25日受理的原告彭贵林与被告遵义市源通纺织品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彭贵林于2013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自己的部分诉讼请求尚在仲裁之中为由,向本院提出中止审理申请,本院准许原告的申请,并于2013年7月2日作出(2013)红民一初字第12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中止审理。2015年1月2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贵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彭贵林承担。
审判员 谢军
二○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韩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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