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秀萍与遵义市金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23:21
原告李秀萍,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胡双林,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遵义市金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北京路天利上城B座3层。

法定代表人袁敏鳌。

委托代理人张吉利,男。

第三人李必华,男,汉族。

原告李秀萍与被告遵义市金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李必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秀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李秀萍承担。

审判员  赵仲智

二○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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