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国会,女,汉族,遵义县人。
委托代理人奉友贵,遵义县南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国军,男,汉族,重庆市丰都县人。
第三人李国莉,女,汉族,遵义市人。
原告李国辉、李国会与被告李国军、第三人李国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国辉、李国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国辉、李国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元(已减半收取),由二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祖华
二○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