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寿光与金寿林、金昌彬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23:20
原告金寿光,男,汉族,遵义市人。

委托代理人伍泽宇,贵州名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寿林,男,汉族,遵义市人。

被告金昌彬,男,汉族,遵义市人。

委托代理人蔡礒,遵义市汇川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金寿明,男,汉族,遵义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寿光与被告金寿林、金昌彬,第三人金寿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寿光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寿光撤回起诉。

审判员  黄瑾静

二○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刁孝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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