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洁与王敏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23:20
原告何洁,女,汉族,遵义市人。

委托代理人徐红灵,贵州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敏,女,汉族,金沙县人。

委托代理人赵耀,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何洁与被告王敏名誉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何洁承担。

审判员  韩帅

二○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何皓

")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