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四川省华城建筑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红星路。
法定代表人胡均云,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静芳与被告四川华城建筑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蒋静芳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4772元,由原告蒋静芳负担。
审 判 长 沈 燕
人民陪审员 杨再华
人民陪审员 彭光品
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邓光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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