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唐赞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根诉被告唐赞勇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根自愿于2015年7月17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根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同时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根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6元,依法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李根负担。
审判员 张洪江
二0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成继
")被告唐赞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根诉被告唐赞勇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根自愿于2015年7月17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根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同时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根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6元,依法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李根负担。
审判员 张洪江
二0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成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