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唐书恒。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书吉诉被告唐书恒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书吉自愿于2015年8月11日以其与被告已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书吉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同时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书吉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0元,依法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唐书吉负担。
审判员 沈 燕
二0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邓光亮
")被告唐书恒。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书吉诉被告唐书恒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书吉自愿于2015年8月11日以其与被告已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书吉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同时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书吉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0元,依法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唐书吉负担。
审判员 沈 燕
二0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邓光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