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家贤等与祝泽英赡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8-31 23:19
原告祝某某。

原告杨某某。

被告祝某甲。

本院在审理原告祝某某、杨某某诉被告祝某甲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祝某某、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祝某某、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0元,依法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祝某某、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  何德云

二0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胡晓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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