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成林与赵邦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8-31 23:19
原告李成林。

被告赵邦奎。

委托代理人余永海,遵义市湄潭县鱼泉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成林诉被告赵邦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成林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成林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成林负担。

审判员  何德云

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胡晓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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