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余文学,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静。
被告王香志。
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贵州湄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香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中,原告以被告已支付其超期利息为由,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湄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王香志负担。
审判员 徐玉华
二0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绍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