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杨彬。
本院在审理原告纪元平诉杨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文芳于2015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纪元平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纪元平负担。
审判员 何德云
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胡晓松
")被告杨彬。
本院在审理原告纪元平诉杨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文芳于2015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纪元平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纪元平负担。
审判员 何德云
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胡晓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