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郑继才,湄潭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陆克方。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平诉陆克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平于2015年8月24日以双方已经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平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平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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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何德云
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胡晓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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