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何正昌。
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曹友彩诉被告何正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受理后,原、被告双方在庭外达成还款协议,为此原告曹友彩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友彩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800元,依法减半收取5400元,由原告曹友彩负担。
审判员 欧孝方
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绍念
")被告何正昌。
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曹友彩诉被告何正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受理后,原、被告双方在庭外达成还款协议,为此原告曹友彩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友彩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800元,依法减半收取5400元,由原告曹友彩负担。
审判员 欧孝方
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绍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