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安如与四川华城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23:18
原告包安如。

被告四川省华城建筑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红星路。

法定代表人胡均云,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包安如与被告四川华城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包安如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50元,由原告包安如负担。

审 判 长  沈 燕

人民陪审员  杨再华

人民陪审员  彭光品

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邓光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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