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罗德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飞诉被告罗德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飞自愿于2015年7月21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飞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同时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飞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飞负担。
审判员 沈 燕
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赵福鸿
")被告罗德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飞诉被告罗德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飞自愿于2015年7月21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飞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同时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飞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飞负担。
审判员 沈 燕
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赵福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