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飞与罗德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23:18
原告陈飞。

被告罗德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飞诉被告罗德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飞自愿于2015年7月21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飞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同时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飞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飞负担。

审判员  沈 燕

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赵福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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