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与张某某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23:18
原告陈某某,贵州省湄潭县人,住贵州省湄潭县。

被告张某某,贵州省湄潭县人,住贵州省湄潭县。

委托代理人梅元平,贵州正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张某某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经公开开庭审理后,原告于2015年6月26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  梁 毅

二0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赵福鸿

")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