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卓尽国,贵州正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德义。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成与被告郑德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但原告杨成拒不补交案件受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之规定,本案应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3800.00元,依法减半收取1900.00元,由原告杨成负担。
审 判 长 黄胜全
人民陪审员 刘永国
人民陪审员 卢 城
二0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舒晓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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