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贵州湄潭万众市场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继才,湄潭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廖彩与被告贵州湄潭万众市场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廖彩于2015年7月27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廖彩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廖彩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2.00元,依法减半收取56.00元,由原告廖彩负担。
审判员 黄胜全
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舒晓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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