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卢容。
委托代理人朱大钊。
被告李丹。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小龙诉被告卢容、李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小龙于2015年7月13日以需要收集新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小龙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500元,依法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杨小龙负担。
审判员 石声超
二0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孙兴旭
")被告卢容。
委托代理人朱大钊。
被告李丹。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小龙诉被告卢容、李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小龙于2015年7月13日以需要收集新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小龙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500元,依法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杨小龙负担。
审判员 石声超
二0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孙兴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