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石建,公司经理。
被告梁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省湄潭县瑞祥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梁勇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省湄潭县瑞祥汽车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5日以被告梁勇已自动履行合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省湄潭县瑞祥汽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0元,依法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贵州省湄潭县瑞祥汽车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丁 波
二0一 五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孙兴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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