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范某负担。
审判员 丁 波
二0一 五 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孙兴旭
")被告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范某负担。
审判员 丁 波
二0一 五 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孙兴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