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蔡洪渊。
被告杨世会。
被告黄碧洪。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祥富诉被告杨世会、黄碧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汪祥富于2015年7月8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汪祥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900元,依法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汪祥富负担。
审判员 丁 波
二0一五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孙兴旭
")委托代理人蔡洪渊。
被告杨世会。
被告黄碧洪。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祥富诉被告杨世会、黄碧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汪祥富于2015年7月8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汪祥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900元,依法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汪祥富负担。
审判员 丁 波
二0一五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孙兴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