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鲜花与赵双宁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8-31 23:16
原告罗鲜花。

被告赵双宁。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鲜花诉被告赵双宁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鲜花于2015年8月11日以起诉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鲜花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8元,依法减半收取64元,由原告罗鲜花负担。

审判员  丁 波

二0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孙兴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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