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赵双宁。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鲜花诉被告赵双宁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鲜花于2015年8月11日以起诉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鲜花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8元,依法减半收取64元,由原告罗鲜花负担。
审判员 丁 波
二0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孙兴旭
")被告赵双宁。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鲜花诉被告赵双宁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鲜花于2015年8月11日以起诉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鲜花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8元,依法减半收取64元,由原告罗鲜花负担。
审判员 丁 波
二0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孙兴旭
")